2011工商年检到来,慧运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方便新老客户,开通年检服务专线。详情请点击 ...[发布人:huwsecn]2011-04-21

代理记账的主体是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对象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等业务;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是会计工作社会化、专门化的表现;代理记账在法律上的表现则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和规范委托及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个单位是否选择“代理记账”取决于该单位是否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条件,这应该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一般而言,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程度、经营管理的要求等,是决定单位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主要因素。单位规模大、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在经营管理上要求高的单位,一般应该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由此可见,代理记账的委托单位应该且必须是小型的经济组织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至于什么是小型的经济组织,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一般可以根据注册资本、销售额、从业人员及资产总额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则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而且没有免除建账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这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6月19日颁发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中找到依据。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应该由单位自行决定,但建账则是强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账的最终核定权归行政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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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专业代理记账业务为何受中小型公司青睐:
1. 我公司财务人员队伍素质较高,拥有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及各行业专业会计人员,经过严格业务培训和考核上岗,都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并全部采用先进的财务管理软件的方式,为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财务代理,促进各单位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依法建帐,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工作质量。
2. 有效防范企业资产风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更加复杂多样,会计监督变的异常艰巨。特别是个体私有企业规模小,没有完整的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机制,不能准确的判断出各种经济活动是否合理、合法。无法对财务人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一旦形成财务人员贪污、挪用企业资金等行为,无法及时发现,故与国有、集体企业不同,不在检察机关管辖范围,依靠公安经保力量很难及时有效打击企业内部的经济犯罪。我公司内部结构严谨,工作程序非常规范,同时有定期的会计业务检查制度,真正意义上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为企业负责人把好关,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3. 减轻企业领导的压力,使企业领导能集中精力投入生产经营。一是每年的税务检查;二是工商年检;三是每月报表纳税及时准确,避免了因自身财务人员业务不熟而造成罚款;四是企业经营状况能及时掌握,资金安全有了保障。
4. 减少企业财务人员工资支出。按照目前普遍的价格,一些地区企业请一名专职会计,每月成本在1000 元之间,这是指一般的会计;如果请主管会计,每月可能花1500元以上。而请记账公司,价格大致在300~500元之间,价格的高低与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和地点远近有关,一般来说,流通类企业价格低于生产类企业。
5. 最重要的好处则表现在,代理记账公司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具备会计知识的人都知道,会计内部还有很细的分工,如商业会计、工业会计;成本会计、材料会计、销售会计、投资会计等。在大企业,会计部门往往有多名会计人员专司不同的工作,专业程度很高,会计质量也高。小企业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其实也有专业化会计服务的需要,但因企业业务量不大,没必要请很多会计人员;而只请一个会计又往往受其知识结构的限制,影响会计工作质量。代理记账公司的规模化经营,则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代理记账公司在配备人员时都会考虑这个问题,一般都配备很有经验的老会计,同时也配备善于处理外部棘手问题的会计和记账会计。这样一来,企业出一个或不到一个会计人员的成本,就可以享受多个会计人员的专业化服务。我们忠心希望用我们专业的代理记帐服务,让您付最优惠的价格,享受到最专业的优质服务,为您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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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代理记账存在的问题:
1.对于《会计法》代理记账的宣传力度不够,造成目前许多小型经济组织、特别是广大的个体工商户,对“代理记账”知之甚少,认识不足,理解不够。
2.对于“代理记账”的措施不是很得力。当前对于应当委托代理记账的小型经济组织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而言,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应当建账而不建账的现象十分普遍,二是许多“受托代理记账人”不具备合法资格。这不仅干扰了法律的严肃性,而且容易派生出许多其他问题。
3.在代理记账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应该说一直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实践中争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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