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法律中心 >> 地方法规 >> 云南 >>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8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13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云建价协[2008]4号)以及《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建标[2008]1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将《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诚信行为信息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依法诚信开展工程造价计价和控制活动,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诚信行为自律监督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8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13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云建价协[2008]4号)以及《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建标[2008]1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诚信行为信息是指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以下活动中发生的,按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的相关信息: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二)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执、从业活动;

  (三)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法人主体的工程造价计价和控制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第二条所列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第二条所列活动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违反执业行为规范或职业道德准则,经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详见附件1。

  云南省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

  第四条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称“省造价协会”)负责本省工程建设各方主体造价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全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诚信行为信息数据平台,采集、核实、汇总和发布相关企业和执、从业人员诚信行为记录。

  省造价协会开展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相关工作过程中,应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与各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

  省造价协会应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加强法律法规和行业职业道德宣传教育,提高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五条 省造价协会通过以下方式采集诚信行为信息数据:

  (一)受理有关机构和个人要求认定本企业或本人良好行为记录的申请,经调查核实,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终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

  (二)受理有关机构和个人的举报或投诉,经调查核实,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终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

  (三)汇总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转的相关企业和个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四)汇总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送的相关企业和个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开展各项检查工作,对于检查发现的相关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进行核实,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终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

  省造价协会办理受理事项和开展检查工作,应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核实良好行为,依据《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或《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执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核实不良行为。

  第六条 省造价协会应采取措施,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诚信行为信息实行公布制度。

  诚信行为信息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终审核后,由省造价协会在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统一公布,其中需要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布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公布。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不良行为认定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布内容应与工程造价行业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本省公布外,还应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在全国公布。

  省造价协会利用自身条件,为各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行政区域内公布诚信行为信息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对发布有误的信息,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时进行修正。

  诚信行为信息主体在公布期发生变更的,省造价协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应信息进行修正,保证信息的准确和有效。

  第九条 对良好行为的奖励和表彰被原奖励和表彰机构变更或撤消的,应及时变更或删除已发布的相应记录。

  第十条 不良行为记录主体对相应的不良行为进行了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经省或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并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不良行为记录主体,省造价协会按省或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对不良行为的行政处罚经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应及时变更或删除已公布的相应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省造价协会应加强信息共享,推进各地、各专业诚信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为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 省造价协会应配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在健全诚信奖惩机制的过程中,要防止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新的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2、云南省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附件1: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2008版)


行为类别


行为


编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G1-1


资质


G1-1-01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二)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二)

G1-1-02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伪造、变造和使用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一)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一)

G1-1-03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G1-1-0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G1-1-05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手续。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二)

G1-1-06


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专职专业人员、开户银行等事项发生变更,在规定时间内不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手续。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G1-1-07


在行业管理业绩上报、奖励评优等工作中故意夸大或虚报有关情况。

参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G1-2


经营行为


G1-2-01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

已备案的分支机构不按规定更新相关备案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G1-2-0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

跨州、市承接业务不接受项目所在州、市造价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行为类别


行为


编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G1-2


经营行为


G1-2-03


就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委托。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三)

《云南省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三)

G1-2-04


以给予商业贿赂,恶意压低收费(低于收费标准80%以下)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云南省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四)

G1-2-05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云南省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五)

G1-2-06


在承接业务、对外宣传中故意夸大本企业情况或以虚假情况恶意贬低、打击竞争对手。

《云南省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G1-2-07


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竞标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G1-2-08


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竞标活动中与招标人或其他咨询企业之间串通招标、投标。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G1-2-09


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五)

G1-2-10


承揽业务不签订书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云南省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G1-2-11


与委托人就同一委托业务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相互矛盾或咨询收费标准不同的阴阳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云南省实施细则》第五条

G1-3


造价业务活动


G1-3-01


故意抬高、压低工程咨询成果造价金额或者提供虚假报告。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G1-3-02


出具的咨询成果文件不加盖公司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用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行为类别


行为


编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G1-3


造价业务活动


G1-3-03


故意曲解管理部门计价规定或相关合同条款,并拒不改正。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G1-3-04


因咨询企业工作失误,履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发生重大偏差。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G1-3-05


泄露客户或相关当事人技术和商务秘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九)

G1-3-06


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聘用无工程造价执、从业资格人员承担有相应人员资格要求的工作内容。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G1-3-07


许可非本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以本企业名义或本企业工作人员名义进行工程造价执、从业活动。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G1-3-08


不按相关规定进行咨询成果备案、上报业绩和成果信息数据。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八)

G1-3-09


利用业务活动便利,串通咨询业务利益相关者,恶意损害国家、社会公众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G1-3-10


利用业务活动便利,违背客观事实,对其他造价咨询企业或其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成果文件以不实言词或方式进行诬蔑诋毁,损害同行名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G1-3-11


业务活动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伪造变造虚假证明材料、提供不实证人证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六)

G1-4


职员管理


G1-4-01


为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提供虚假注册材料。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行为类别


行为


编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G1-4


职员管理


G1-4-02


未按要求及时提供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G1-4-03


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合同期满(或依法解除)后,拒绝办理本企业注册造价人员变更注册关系。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二)

G1-4-04


不按规定为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购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管理(或托管)人事档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G1-4-05


违反专职专业人员的意愿使用或者扣留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或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业专用章。

《云南省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G1-5管理


G1-5-01


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的业绩统计、成果备案、公共信息数据上报工作中存在迟报、虚报、瞒报、拒报等行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八)

G1-5-02


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拒绝提供反映相关情况的真实材料。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十一)


  附件2:
  云南省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2008版)

  A. 注册造价工程师

行为类别


行为


编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G2a-1


资格


G2a-1-01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G2a-1-0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G2a-1-03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伪造、变造、转让或使用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八)

G2a-1-04


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

G2a-1-05


不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或未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二条

G2a-1-06


前一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G2a-1-07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

G2a-2


执业


G2a-2-01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三)

G2a-2-02


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四)

G2a-2-03


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五)

G2a-2-04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义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六)

G2a-2-05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或分别以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名义执、从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七)

G2a-2-06


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六)


行为类别


行为


编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G2a-2


执业


G2a-2-07


故意曲解管理部门计价规定或相关合同条款,并拒不改正。在执业过程中,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拒不改正。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四)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G2a-2-08


在执业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二)

G2a-2-09


利用业务活动便利,串通咨询业务利益相关者,恶意损害国家、社会公众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一)

G2a-2-10


利用业务活动便利,违背客观事实,对其他造价咨询企业或人员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成果文件以不实言词或方式有进行诬蔑诋毁,损害同行名誉。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一)

G2a-2-11


执业过程中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五)

G2a-3管理


G2a-3-01


未按照要求向管理机构提供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G2a-3-02


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管理,拒绝提供反映相关情况真实材料。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B. 造价员

行为类别


行为编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G2b-1


资格


G2b-1-01


未取得造价员从业专用章,而以造价员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建筑法》第十四条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G2b-1-02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员从业专用章。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G2b-1-03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员资格或从业专用章。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G2b-1-04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伪造、变造、转让或使用从业专用章。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G2b-1-05


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从业手续而继续从业。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

G2b-1-06


不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或未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G2b-1-07


前一验证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从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G2b-2


从业活动


G2b-2-01


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G2b-2-02


在从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G2b-2-03


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文件。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第三十一、三十四条

G2b-2-04


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G2b-2-05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云南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三十四条


行为类别


行为编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G2b-2


从业活动


G2b-2-06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或分别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名义执、从业。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G2b-2-07


泄露在从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G2b-2-08


故意曲解管理部门计价规定或相关合同条款,并拒不改正。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G2b-2-09


在工程造价业务工作中因失误造成较大损失。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第三十一、三十四条

G2b-2-10


利用业务活动便利,串通咨询业务利益相关者,恶意损害国家、社会公众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第二十八、三十一条

G2b-2-11


利用业务活动便利,违背客观事实,对其他造价咨询企业或人员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成果文件以不实言词或方式有进行诬蔑诋毁,损害同行名誉。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G2b-2-12


从业过程中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G2b-3管理


G2b-3-01


未按照要求向管理机构提供造价员信用档案信息。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G2b-3-02


不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行业协会监督管理。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