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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解读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 关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文件规定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印刷制作环节和销售环节都规定了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00%先征后退、50%先征后退和免税政策

  1、100%先征后退增值税政策

  (1)出版及印刷制作环节

  该政策主要针对部分出版物,而且是在出版、印刷和制作环节都享受此政策。实行该政策的出版物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和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期刊、少儿报纸期刊、中小学课本、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和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详见附件)

  注意:关于出版单位、出版物、图书、期刊、中小学课本本通知都有明确的界定,纳税人应仔细比照执行。

  (2)销售环节

  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2、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50%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按通知规定,享受此政策的出版物包括: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也就是说除了上述100%先征后退以外的出版物(图书、期刊、音像制品)都执行50%先征后退的政策,另外通知附件2的报纸也执行此政策。注意:此政策仅在出版环节才有,印刷环节没有。

  3、增值税免税政策

  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

  通知对退还和免征的增值税的用途也作了规定,对依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对依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征或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

  二、关于营业税优惠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单位、科普活动和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仍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

  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此信息来源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