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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发[2011]78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有关方面的反映,现将收购烟叶给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以下简称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买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七条中“价款”的一部分。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