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劳社督[2009]2号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为保护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现就我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披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期向有关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
(一)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其中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三)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
二、定期向省劳动保障厅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向其他相关管理机构报送季度和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账户管理报告、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投资管理报告的同时,应按规定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有关报告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年度报告于次年2月20日前报送,同时由受托人按照规定报送季度和年度企业年金统计报表。
省劳动保障厅根据我省企业年金运营情况报告进行分析汇总,适时在“江苏劳动保障网”上发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报告:
(一)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的;
(二)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的;
(三)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四)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五)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